在《世界人權宣言》中,明確定義:「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亦作出釋字第585號解釋,承認了隱私權受我國憲法所保障。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再依據大法官釋字603條解釋可知,隱私權分為「空間隱私」與「私密隱私」兩部分。空間隱私,指「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私密隱私,指「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綜此觀知,個人資料,當屬人格法益當中隱私權的一種,而我國在民事、刑事跟個資法,都有相關的保護規定。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跟妨害秘密罪,從事調查工作的徵信社經常容易觸犯這樣的刑責,主要原因是簡化調查工作流程所致,當然也跟客戶願意提供的調查預算有關。完全採用合法手段調查,相信所有的徵信社都認同且希望堅持這麼做。但是,實務上客戶會比價和殺價,壓縮了徵信公司的辦案經費。生意還是要做啊!只好冒著觸犯個資法的風險透過「管道」購買調查需求的個人資料,以簡化調查時程和精簡人力成本,將本求利,無法做虧本生意。
許多自行調查的消費者,也會找徵信社購買個人資料,通常外遇蒐證案件較能獲得徵信社協助。如果,支嗚其詞不願意透漏調查目的,通常徵信公司都不敢協助這樣的客戶。曾經有粗心大意的業者幫客戶查個人資料,結果那個女生被男友殺害而被連累判刑確定,如果他沒幫這個客戶查資料,或許這個女生可以免於危險情人的殘害。
調查個資,對於徵信公司而言是風險極高的工作,無可奈何的是,如果不先幫客戶調查個人資料將會少接很多生意,客戶始終是會先自己調查,遇到困難才會花錢找徵信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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