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属身分法益的一种,规定在民法第195条第三项,专属于夫妻之间,内容包含了:
民法对配偶权的保护,一方面要求配偶一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侵害配偶之间享有的权利,违反者,可以予以侵权法的制裁,假使此义务因第三人而被破坏了,即属民法195条第三项侵害配偶权的范畴。
实务上,只要与已婚男女过从甚密,即可能被认定侵害了已婚方配偶的权利,受害配偶得向加害方提出一定金额的赔偿以弥补损失。如果有委托专业的私家侦探社执行外遇调查和取证,或是办理抓奸在床项目,直接证据不足导致妨害家庭通奸罪不起诉,抑或是私家侦探社抓奸明显失败的个案。通常业者先前收集的证据,例如征信公司调查员跟踪并拍摄平常共同出游、一起进出居住处所、饭店、汽车旅馆或亲密动作的录像和照片等数据,就一定足够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权。
在刑法中,同样编有妨害家庭罪章,内部规定了多种罪名,包含通奸、诱拐有配偶之人离家或者诱拐未成年人离家等,都属于妨害家庭之罪,相关告诉权人可在追诉时效内依法提起告诉。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
刑法 第一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以诈术缔结无效或得撤销之婚姻,因而致婚姻无效之裁判或撤销婚姻之裁判确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和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诱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者,亦同。
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性交,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性交,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和诱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以略诱论。
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移送前二条之被诱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意图营利、或意图使第二百四十条或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诱人或使之隐避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犯第二百四十条至第二百四十三条之罪,于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诱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寻获者,得减轻其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罪,须告诉乃论。
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配偶纵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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